市民追债未果扣押欠款人车辆,这一行为合法吗?

基本案情:
阳军和付辉本来是朋友,一年前,两人却因为“借车”反目,对簿公堂。2017年9月,阳军把自己在三年前花14万余元的车借给了付辉,没想到,这车一借就借了大半年。在这期间,阳军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5 04:57:49

基本案情:

阳军和付辉本来是朋友,一年前,两人却因为“借车”反目,对簿公堂。2017年9月,阳军把自己在三年前花14万余元的车借给了付辉,没想到,这车一借就借了大半年。在这期间,阳军多次讨要借出车辆,还两次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但付辉始终不愿归还。于是,一直诉状,阳军将付辉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车辆使用费。

“他欠我的钱不还,我为了追债,就把他的车扣了来让他还账。”法庭上,付辉说出了自己“霸占”车子的原因,他说,阳军此前借了自己的钱,但却一直没有归还。他觉得,不还钱,自己作为债主,就有权把对方的车扣下来抵债。如何看待这个案件?

大圣认为,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私自长期占有债务人的机动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当然大圣认为在情理上可以理解甚至也是认同的。这可以说是我们通常说的“合理不合法”。

大圣在后面的回答中会指导大家如何让这样的”合理不合法”转化为“合理又合法”,从而实现对欠钱不还的老赖的“全胜”。

下面大圣根据上述案情作一简要分析。

第一、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用了一般的方法催讨也不能达到目的的时候,也会拿出力所能及的行为方式。比如扣押债务人的动产比如有价值的家具、汽车、古董、字画、甚至生产设备等等。这样的方法和手段在法律上称为自力救助。第二、当债权人依靠自力对债务人的动产实现占有或者控制的时候,需要和债务人达成一致,比如达成有关书面还款协议,对抵债的动产如何折价、占有物灭失的风险承担、占有物可能产生的收益等做出约定等。有的价值比较昂贵的比如汽车等,在占有之后,还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审查同意后会进行查封。有的贵重物品比如古董之类需要提存。之后,债权人需要抓紧时间进行起诉。保全之物对于之后的案件执行就是保证,比如本案的汽车。第三、大圣发现本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事实的陈述有比较大的出入,但是有一个基本事实可以确认,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所以债权人在占有债务人车辆后没有及时申请公权力对自己的占有行为“合法化”,导致债务人一直不认可债权人的占有。甚至报案要求归还车辆。第四、债务人提出的车辆被占有期间的“使用费”,是一个合理的请求。除非车辆被占有是他自愿认可的。作为债权人除了有权主张欠款本金,还可以主张债务利息、车辆保管费等,对使用费予以抵消。

总之,实际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一些。大圣根据上面的陈述简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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