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阳军和付辉本来是朋友,一年前,两人却因为“借车”反目,对簿公堂。2017年9月,阳军把自己在三年前花14万余元的车借给了付辉,没想到,这车一借就借了大半年。在这期间,阳军
法海一粟认为,付辉扣押阳军的车辆,前半段是合法的,后半段是非法的。
1、付辉扣押阳军的车辆,性质上属于自助行为。从付辉的目的来看,其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在债务人阳军——前提是该债务属于合法债务——欠债不还时,债权人付辉有权扣押阳军的车辆。付辉的行为在民事理论上属于自力救助的行为。尽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是,一般认为自力救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2、付辉在扣押了阳军的车辆后,应当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阳军归还借款,并保全自己已经扣押的车辆。付辉只有这样做了,才能最后达到自己的以车抵债的目的。在民法理论上,自助行为属于在紧迫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自由和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毁损的行为。一般认为,自助行为的要件包括:
(1)必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上能够被强制执行。
(2)只能对义务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毁损。
(3)必须情况急迫来不及请求政府援助。
(4)必须于事后,即在拘束义务人的自由,或扣押毁坏其财产后,立即向政府机关申请援助,进行处理。
据此,法海一粟认为,付辉扣押阳军车辆的行为,在后半段是非法的,因为,他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3、阳军要求付辉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请求,虽然有理,但是不准确。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付辉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之前双方之间存在借用关系。这里,准确的请求应当是赔偿损失。其损失数额可以按照车辆使用标准计算。
4、付辉以车抵债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尽管如付辉所述,双方互负债务,但是,其债务性质是不一样的。阳军对付辉所付债务属于金钱债务,而付辉对阳军所负债务则为返还原物的债务。两项债务性质不同,不能采用合同法上的抵销方法处理。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