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李星星妈妈把养了14年的女儿,假定在有了14年的感情基础上,还要把孩子送养给陌生人鲍毓明?

上图为代理本案律师
李星星妈妈的做法确实有些违背常识,以所谓的信神的名义,将十四岁的女儿拜给单身的鲍某做义女,随后还合户了,这明显的有很大风险会产生伦理危机,但是她还是这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03 21:40:51

上图为代理本案律师

李星星妈妈的做法确实有些违背常识,以所谓的信神的名义,将十四岁的女儿拜给单身的鲍某做义女,随后还合户了,这明显的有很大风险会产生伦理危机,但是她还是这样做了。

她这样做的最严重后果不仅仅是女儿被鲍某性侵了,还有了她们是有目的的勾引自己的借口和说辞,给警方破案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目前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是义愤填膺和对警方不作为的质疑,但是,我却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解读这个案件为什么要立案和破案那么困难:

第一、这个养父鲍某是名校毕业的法律人士,其精通法律的各个环节,所以,他在跟一个未出身社会(按照受害人描述,第一次未成年)的女孩发生关系时,已经考虑过法律风险。所以,以他的老练已经阻断了取证的可能或者利用各种诱导利用时间、情感、威吓等手段湮灭了证据;第二、虽然按照受害人的描述,其未成年(14岁)被强奸,无论是否自愿,很显然都是强奸。问题是,如果当时没有报警,现在成年了再来追溯,只要没有铁的证据、当事人坚决不承认,在无法获得证据的情况下,法律是无法制裁他的;第三、受害人母女明知对方是单身男性,为女儿拜单身男性做养父就存在伦理上的风险,还继续了这种不正常的拜养父又发展成家庭组合的举措,这就给了鲍毓明辩解她们母女别有用心的空间(情理上也不排除这种可能)。

其实,这件案子很多人的“义愤”,都是属于情感冲动的一般表达,而不是理性的法律专业思考。从情感倾向性来讲,我也倾向于鲍毓明是强奸犯,应该受到严惩。但是,从法律程序上讲,就是很难办的了他。

办不了不是警方不作为,而是现代法制精神的完善。现代法制精神是不允许作有罪推定的,换一句话说,没有过硬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警方就要优先向着无罪推定的角度去反证嫌疑人无罪。而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单凭李星星母女的说辞是没有办法给一个人定罪的。

从情感上来讲,大家很难接受,但是从法制精神上来讲,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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