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成立目的与背景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
理财子公司成立目的与背景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而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这些主要的资产管理行业里,经营范围内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其实只有商业银行。换句话说,“资管新规”中“建立资管子公司”的要求,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正式成为一类全新的商业银行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实现了“资管新规”提出的“公平竞争”原则,在产品准入、销售分销和投资管理等部分与公募基金和资金信托计划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加上银行固有的渠道优势和信誉优势,理财子公司必然会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重要的参与者。
新的资管新规下理财子公司的现实意义
其实早在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及银保监会在2018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就将理财产品定义为“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打破刚兑是本轮监管的底线要求。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管产品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