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一乘客欲在站点外下车遭拒,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涉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你怎么看?

怎么看?该追刑责的,绝不能象过去那样搞“以罚代刑”。
依我之见: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早应该刑事立案的立案丶该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丶该依法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31 12:40:42

怎么看?该追刑责的,绝不能象过去那样搞“以罚代刑”。

依我之见: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早应该刑事立案的立案丶该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丶该依法逮捕的逮捕丶该提起刑事公诉的提起刑事公诉丶该定罪判实刑一定判实刑收监执行,千万不能象过去那样“以罚代刑”,以至纵容该类犯罪。

一,对“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司机殴打抢夺方向盘”行为性质的分析。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限刑事责任主体及以上者,主观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公私重大财产损失而故意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依法必须追究其“危安罪”的刑事责任。

二,为什么己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普通老百姓却置法律将以犯罪论处置于不顾,仍层出不穷地出现因坐过站而强令客车司机停车而不达目的后,对正在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司机大打出手并置全车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抢夺机动车方向盘的行为呢?一则,自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依法追究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的案例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丶少之又少,久而久之普通老百姓对此行为也认为没多大危害,而抱无所谓之态度不好;二则,过去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没有造成人员死伤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犯罪行为,往往也是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罚款代替追究其刑事责任,长此下去,老百姓也错误的认为“罚几个钱了事”,反而责怪司法机关一旦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上纲上线丶小题大作,长此下去,其结果是鼓励纵容了老百姓中个别人抢夺方向盘丶殴打司机的犯罪行为是层出不穷丶愈演愈演愈烈,最后以至发展到重庆公交车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至坠江十五人命丧黄泉的惨痛大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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