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完美的犯罪,一切都有章可循。
为什么警方能够锁定化粪池,就是在家里发现了异样,发现了血迹或者骨渣,才会想到从马桶冲走了部分人体组织。
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任何一个刑事案
这个案件目前警方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据链?局外人并不完全知情。当然从办案纪律来说,在没有破案之前也不应该让外人完全知情。
从官方公布的信息看,目前警方掌握的证据称得上\"确凿\"的并不多,大体有:
一、嫌疑人的口供。过去嫌疑人的口供是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凭嫌疑人的口供就可以不需要太多的其他关联证据定案,因此也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现在疑罪从无了,显然不能仅凭口供定案。
二、来女士进了那幢楼就没有离开。这是个利用排除法取得的证据,由小区录像处于闭锁状态的证据和所有有关视频录像构成。排除法取得的证据一般只能适用证明某人无罪,这个证据即便没有漏洞,也只能证明许女士没有离开那栋楼,或者证明没有其他嫌疑人进去那幢楼,并不能证明许某就是杀人犯。
三、化粪池内来女士的人体组织。这只能是经过DNA现代侦查技术,这种技术是否百分百准确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是来女士的人体组织,真正证明来女士是否被害,其实不是一块两块人体组织能证明的问题。既然警方已经明确宣布来女士遇害,显然是找到了足够多的来女士的人体组织,或许还有内脏之类的组织。这个证据同样不能证明已经遇难的来女士是被谁杀害的。
四、作案现场。根据警方公布,嫌疑人交代了在家里乘来女士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抛尸的犯罪事实。注意这里仅是根据“嫌疑人交待”,“家里”是否真地构成证据意义上的“作案现场”?还需要其他证据证实。比如现场是否有血迹或骨渣,血迹或骨渣多少?是否经过深度清扫等。
把仅有的上述四个证据串连起来是很难形成证据链的,证据链证明出来的嫌疑人必须具有唯一性特点。用证据“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来考查,很难天衣无缝地还原作案经过,甚至随便都能找出其他可能性来。
总之,把这个案子真正办成铁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寻找杀人、分尸、抛尸工具,寻找受害人主要人体组织,如头颅及其他骨骼等。另外,来女士的人体组织是如何到化粪池内的等也需要证据进一步佐证……这些不是靠嫌疑人口供描述出来的,都要靠物证来支撑。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案件只能被“疑罪从无”了,许某也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至于来女士出走时只穿内衣、没有带走手机银行卡、邻居一天耗了2吨水,也包括嫌疑人未经证实部分的口供,即便这些都是事实,也不能视为证据,只能作为查找证据的线索。
用一个也许不恰当的比喻,根据警方通报的情况,目前这个案件只是个文章的初稿,真正使之成为完美的作品还需要深度加工、修改、润色,甚至重新起草。办案不同于写文章,一个案件的加工、修改、润色靠的是证据而不是笔墨。
在“命案必破”的大背景下,保守估计,目前杭州警方投入的警力最低不会少于一万个工作日,投入的财力也不会少。可以想像,烈日下,民警在每寸土地、每个树林、每个角落排查线索、寻找尸骨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努力。
忠心祝愿杭州来女士被杀案早日成功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