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男子新疆旅游吃自助餐食物浪费被罚款2400元,直接付钱走人,你怎么看?

本人就在乌鲁木齐一家媒体工作,本人来回答这个问题。让人一看还误以为是最近发生的事情。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把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第一,这个事情是发生在2015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15 08:24:29

本人就在乌鲁木齐一家媒体工作,本人来回答这个问题。让人一看还误以为是最近发生的事情。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把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第一,这个事情是发生在2015年10月份的事情。后来不少媒体在转载的过程中,以近日这样的字样模糊了日期,一直到了2018年1月份还有媒体转载此事。

事件:2015年10月24日,当事人凌先生一行6人这家餐厅用餐,当时应该是坐在自助餐C13区。餐厅自己有规定,浪费食物要罚款。这一行6人应该是从江苏镇江来新疆旅游的。费用应该是1500元。

结账的时候,被告知有食物浪费,要收取罚款。这个矛盾就由此而来。

第二,餐厅收取2400元罚款原来是这样的。按照时候各自的说法,本人进行还原。

还原:这家餐厅当时贴出的告示是浪费50克罚款100元。餐厅方面表示,当时看客人要离开,看有取的食物没有用,就提示用了再走。当事人方面表示,因同行的女性朋友身体不舒服,要赶快离开(当事人曾自己在网上进行澄清)。

矛盾就由此而来了。你这家餐厅不是要罚款,当事人你要罚款可以,那就按照你们的标准来。这样戏剧性的一幕就来,双方都认真了起来,食物经过称重是1200克,这样就算出是2400元罚款了。

餐厅服务员估计也是蒙了。不知道发票内容咋开,就开成了自助餐C13区浪费食物1200克罚款2400元。当事人付了款拿了发票走人。估计餐厅方面一想,这样开出的发票会有把柄吧,服务员就追过来索要发票,说是开票单位错了。

双方就僵持起来了。当时还报了警。在警方的协调下,当事人离开了这家餐厅。

随后,10月27日,物价部门介入,餐厅退还了2400元。当事人不满意,10月28日接着向乌鲁木齐工商部门投诉。10月29日,当事人自己还在网上进行澄清。

此事被网友进行了热议。

此事,被乌鲁木齐当地一家媒体进行报道。被国内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

那么,作为餐厅是否有权利罚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餐厅没有执法权,是无权罚款的。那么从道德的层面的来看,我们作为公民不能够浪费粮食,这是常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

从这个问题来看,一件事情的发生总有它的来龙去脉,如果不搞清楚,掐头去尾,以讹传讹,那是要不得的。

在现实中,无论个人和企业都需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当然了,维权的时候,别忘了还有道德这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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