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题干所述,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名将两名股东总计66%的“股权”全部转移到自己儿子“名下”。
如何维权,不外乎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种途经。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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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名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这样的纠纷属于股东权纠纷。
首先澄清一下,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不是某个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给他自己的儿子,需要伪造其他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并将这两个文件提交工商部门,以再骗取工商部门的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是严重侵害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被伪造签字的两名股东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无效;
2、请求法院确认被伪造签字的两名股东仍为公司股东;
3、请求法院判令伪造股东签字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被伪造签字股东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