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东京审判?问得好。
回忆一下历史,我们知道。东京审判地点在东京;法庭名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对象:日本二战对人类犯下滔天罪行的战争罪犯;审判有十一个国家派出
了解这个问题有助于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关于战争的国际法知识。如果用一句话回答,就是东京审判是为了处置作为签约国但却无视《非战公约》,悍然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国家领导人及相关官员。
自19世纪后半,以欧洲国家为中心,世界各国为了处理通商贸易、领事职责、罪犯引渡等诸多国际问题,签署了大量国际条约。签约国因而取得了进行国际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同时,各国对战争所涉及的各类问题,也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拟定、1907年修改并表决通过的《陆战条规和惯例公约》,在认可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纠纷最后手段的前提下,对交战资格、战场俘虏、害敌手段、特工间谍、军事使节、投降规定、占领权限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提出了新的问题。在近代,维护国际和平主要依赖列强之间的“协调”。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揭示了“协调外交”的极大漏洞:小国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可以由大国出面协调,但大国之间,特别是大国结成的军事集团发生矛盾冲突怎么办?于是,在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的倡导下成立了国际联盟(简称“国联”),试图以此协调大国之间的矛盾,避免战争发生。国联盟约限定了“合法的战争”的范畴,同时在国际联盟的努力下,世界许多国家开始朝缩小军备、和平解决纷争、国联提供安全保障的方向努力。1928年,由法国外长白理安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倡议,比、捷、法、德、日、意、波(兰)、英、澳、加、印(度)、爱(尔兰)、新(西兰)、美、南(非)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署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通称《非战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将自卫和制裁以外的战争定义为侵略战争并予以禁止,同时规定应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纷争,比认可将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纷争最终手段的海牙和平会议制定的《陆战法规》前进了一步。
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向人类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处置作为签约国但却无视《非战公约》,悍然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及相关官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45年12月8日,盟国建立了负责起诉日本主要战争责任者的国际检察团,
由美国人约瑟夫·基南任首席检察官。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公布了国际检察团制定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对“战争犯罪”概念作了明确规定:1. 反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进行、共谋侵略战争);2.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 3.反人道罪(实施杀戮、虐待等非人道行为),随后建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团”。审判团由美、中、英、苏、法、荷、澳、加、新(西兰),以及英国的殖民领印度、美国的保护国菲律宾的11名法官组成,澳大利亚法官卫勃任审判长。审判团将被告犯罪时间划定为1928年6月4日张作霖被炸死的“皇姑屯事件”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4月29日,首席检察官季南正式向法庭递交起诉书。5月3日,东京审判在原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大礼堂正式开庭,对28名被告展开庭审。
东京审判整个审理过程长达31个月,开庭818次,控辩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检方与辩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法庭记录达48000页,判决书1200页。判决结果很容易查到,在此不赘。
图:东京审判法官合影。右起第二人是中国法官梅汝璈、第三人是审判长、澳大利亚法官威廉·韦伯(SirWilliam We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