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办理登记的条件是:
一、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这是确定准予离婚的最根本的条件;
二、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如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
三、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等。
上述三条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不得准予登记。
如果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只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有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控诉讼程序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