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1 00:46:49
建立合法收养关系是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具有防止及减少拐卖儿童社会犯罪发生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可以被收养的孩子应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孩子应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人应同时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及年满三十周岁的几项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另外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收养孤儿、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要求还可有所放宽,具体可参照收养法。
法律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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