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办理条件: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散居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