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的行为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