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可以办离婚手续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离婚时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2 03:48:59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离婚时,可以在对方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时间的居住地进行起诉离婚。但若是有的夫妻常年在外地生活工作,双方感情不和想要离婚时,在外地办理离婚,通过向法院起诉是可以的。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外地通过诉讼调解离婚;若双方就上述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经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离婚。因此,在外地办理离婚只能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