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