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对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0 21:12:34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对符合该情形的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同时限制减刑。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列举的7种具体犯罪中,没有故意伤害罪。对于单独犯或者共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得判处死缓限制减刑,但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对被告人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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