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5 15:5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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