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电话:
申请人因***,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xx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