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能否在遗嘱中转让公司财产与经营权?

刘女士在工商登记材料中被记载为甲公司股东,虽然其与赵先生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但双方并未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转让,亦未对工商登记进行变更,故刘女士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4 02:20:59

刘女士在工商登记材料中被记载为甲公司股东,虽然其与赵先生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但双方并未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转让,亦未对工商登记进行变更,故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虽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却并非股东私有财产,不应由股东继承人以股权继承之类似方式加以继承。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赵先生作为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其遗嘱中擅自处分甲公司财产、经营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等权利。故赵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及经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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