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6 19:36:20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列举了犯罪分子常用的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它方法诈骗贷款的。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陆某到银行贷款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并不是虚假的,只是陆某与荣盛公司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公司由于管理制度混乱和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收回其营业执照、公章等,造成了营业执照和公章被陆某利用的后果,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陆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贷款合同。在此过程中,荣盛公司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该情况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