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4 20:24:08
企业改制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情况比较复杂,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理解决,还要区分具体情况。基本原则是:企业因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则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为在改制过程中,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被改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不是平等民事关系,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调整划拨、生产经营内容和范围、用工制度和岗位待遇等,也要服从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这些安排调配可能并不完全遵循市场经济等价有偿的交易规则,而是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因此,在此类政府主导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相应用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不宜认定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而应当由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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