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8 09:31:25
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可同时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这里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标准工时制下的工资待遇、工作日延长工资时间的加点工资以及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应发的额外工资等。而经济补偿金标准,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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