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8 19:33:29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我国关于居民身份证费用经历了一个由免费到收费的过程。1985年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没有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要缴纳工本费,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1991年国务院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利于填补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成本,同时也提示群众注意保管、爱护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核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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