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6 22:20:39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是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如果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就可能被他人用以掩盖真实身份,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可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扰乱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居民身份证法将其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是很有必要的。所谓“出租”居民身份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居民身份证有偿给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出借”居民身份证,是指将居民身份证无偿给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转让”居民身份证,是指将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权长期出让给他人,包括有偿转让(如出售)和无偿转让,也就是通常说的卖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既包括行为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也包括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但都应当是指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取得的,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如果行为人出售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就已经不属于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了,而是更为严重的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了。对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处罚。
法律依据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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