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03 18:21:54
由于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为车辆投保之时,未将保险合同条款交付投保之,导致投保之不当然知晓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其保险责任不能免除。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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