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31 05:39:26
公司印章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使用比较普遍,因此,有观点认为,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否则合同对公司来说不能成立。实际上这是对公司印章的一种误解。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候起合同成立。也就是说,签字或盖章都可以成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确认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当然,如果特别法对特定情形下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比如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第155条规定公司发行实物债券,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等等。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加盖公司印章并不是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别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民间借贷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明确记载了借款人为企业,亦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系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即使该合同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印章,通常也应将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确定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十六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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