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7 04:46:27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股东间转让股权作限制性的规定,但从第71条最后一款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的问题并非强制性规定,允许股东在章程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则,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肯定其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间股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遵其规定。但章程作出限制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的基本原则,如果限制过大、过多,高于向股东之间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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