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