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应当提交感情未破裂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离婚诉讼中,双方不仅需要就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举证,如果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中也存在纠纷的,也需要一并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