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会判决离婚的。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没有挽回余地,如果在诉讼中,出轨的一方坚持不离婚并且表示愿意悔改,那么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基础是否深厚、感情矛盾是否突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否有和好可能等,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当然,如果一方是属于多次出轨、经教育后仍无悔改的,那么人民法院会从保障另一方离婚自由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