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16 19:19:50
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上涨,孩子其他方面费用支出的增多等原因,可能已经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这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增加支付抚养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单独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抚养费。起诉时,应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为法定代理人,原告一方应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原来抚养费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由法院审查判断后,判决变更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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