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不判离,理由还是感情未彻底破裂。法官在是否判决离婚时,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因素。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不会轻易判离婚。因此,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到达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一般证据有以下几种: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2、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3、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4、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5、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要尽量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达到胜诉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