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所以,当未成年人取得遗产时,继承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在实际取得遗产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继承来的遗产,同时继承来的遗产,应当放在未成年人的名下,并且不得擅自处分,只有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条件下,才可以依法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这里要掌握的基本精神就是: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只能为孩子争取财产利益,不能擅自处分孩子的财产,即便处分,也会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实行只进不出的原则。实践当中,在具体办理继承分配遗产时,所有继承人之间都能协商一致的话,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协商不成,需要去法院诉讼解决继承纠纷,无论去法院还是公证处,都需要孩子的监护人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才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去代理孩子处理继承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民法典》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