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继承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任何一方作为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参与继承的,除遗嘱继承有特别约定,该遗产只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不包括配偶。除此之外,任何一方因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情况,虽然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但是各继承人之间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若此时夫妻要求离婚,另一方是不能主张分割尚未进行继承的遗产的,要等遗产继承完毕后再主张分割。第三种情况也比较多见,就是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的过程中,放弃继承遗产。那么是否会损害配偶的期待利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配偶主张权益受损害要求赔偿,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