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产取得的时间界定婚前财产。
1、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属于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