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第三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第三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
【相关延伸】
问:债权出质是债权转移吗?
答:债权出质和债权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很多相似性,但切不可混为一谈。
第一,从法律结果的角度来讲,债权出质导致的是质押权的设立,债权人并未变更,该债权依然属于质押人,只是受到了一定限制。而债权转移则会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变更。
第二,从权利性质的角度来讲,质押权属于担保权利,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附属性,一旦主债权消灭,则质押权随之消灭。而债权则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不具有附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