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抵销是这样规定的: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相关延伸】
问:行使法定抵销权会被认为破产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吗?
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不会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