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
【相关延伸】
问:什么是债权债务混同?
答: 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