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提取所需材料
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