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4 13:55:59
女职工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如女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的: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⑤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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