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0 09:20:25
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是这样的: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去认定,而是被动的,并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即每个案件中都必须独立认定,并且每次认定仅对该案件有效。第一种,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第二种,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三种,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该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最后,在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还可以向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