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1 08:44: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并且,法院作出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裁定,有关单位必须协助办理。法院作出的扣留、提取收入的裁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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