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有哪些分类标准

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4 03:43:10

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等;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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