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4 02:36:56
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如果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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