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5 22:54: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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