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养老后死亡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