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08 03:00:01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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