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由于技术上的特点而显现出与传统纸面合同极大的不同。
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即为承诺。因要约和承诺由电脑输入进行,所以成立的时间极短,这使得此合同要约形成及承诺的成立或撤销均难以认定。在有经常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经过将合同格式化解决这些问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就只能使用个别的解释方法。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并对数据电文的到达作了特别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