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4 17:19:13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相关法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民法典》第九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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