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通过什么方式商谈;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建议使用传真件签署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以确定并盖双方印章。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